业主基于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共有权的需要,以便合法有效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。因此,业主必须成立一种管理团体,此团体就是对物业项目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实行自治性管理,这种自治性的团体就是业主大会。
所以业主大会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休业主组成,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,是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自治权的管理机构。
业主大会成立的指导机构
所在地住房和建设局、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
业主大会的性质
会议性质的决策机构
业主大会的基本实施形式
召开会议,讨论议案、表决通过会议决议
业主大会会议分为
1、定期会议(每年至少召开一次)。
2、临时会议(经20%以上业主提议,业主委员会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),同时须浪花满足以下条件:
(1)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%以上且占总人数20%以上业主提议;
(2)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;
(3)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召开时长
1、提前15天通知全体业主;2、同时告知所在居民委员会
业主大会的权利
1、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
2、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;
3、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;
4、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;
5、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;
6、改建、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;
7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项目。
解释:决定每5、6项规定的事情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/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/3以上的业主同意;决定1、2、3、4、7项规定的事情,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/2以上业主且总人数1/2以上业主同意。
附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)